当你在打官司时,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无法执行法院判决,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能有效保障胜诉方权益,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那么,起诉时怎么做财产保全呢?下面将详细为你讲解。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措施,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保全两种类型。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对当事人另一方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扣押措施,以防止该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行为。诉讼保全的对象通常是被告的财产,但也可以是对原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控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行为。强制执行保全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方面。
主观条件:即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客观条件: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里的“可能”是指高度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可能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是指判决不能全部执行或者不能及时执行。此外,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还要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以及被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反担保。
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等几个步骤。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具体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 审查: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的时间、申请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保全的财产项目和数量等内容。 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执行,也可以直接采取行动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动产 不动产 银行存款 投资性证券 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当保全相当于争议标的物的财产。争议标的物已经交付对方,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权利可能受损害的,也可以对已经交付的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包括一般效力和特别效力两种。
一般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不得对该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毁损,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该财产的价值不得减少,如果该财产的价值减少,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保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直接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败诉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发现有关情形后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有关机构或者人员。
在实际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存在一些误区,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误区,以供参考:
误区一:以为申请保全一定要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但这并不是绝对条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请求合理,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误区二:以为保全了财产就一定能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只是确保了将来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但如果判决本身存在问题,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那么即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也无法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误误区三:以为保全的财产越多越好。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争议标的物相当,如果保全的财产远远超出争议标的物的范围,不仅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也可能因滥用诉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能有效保障胜诉方权益。在实际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存在一些误区,因此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正确运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