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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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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实际执行。那么,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规定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证据?如何选择担保方式?

一、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在仲裁期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保全的紧迫性。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申请人在仲裁请求的基础事实清晰、容易认定,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证明其请求权存在,且具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性。

具有可保全的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明确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财产难以查封、扣押、冻结,将无法进行保全。

具有被保全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或加重。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证明被保全人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或加重。例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财产的行为,或者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等。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证据包括:

证明请求权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票据、账簿、函电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基础事实清晰、容易认定。

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证据。包括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财产行为的证据,或者存在逃避债务行为的证据。例如,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财产转移登记、证人证言等。

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据。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证据。例如,不动产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等内容。

仲裁委员会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将作出裁定,同意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仲裁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选择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保证金等。

仲裁委员会送达裁定书。仲裁委员会将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并通知相关机构协助执行。裁定书将包括保全财产的范围、保全措施、担保情况等内容。

四、担保方式的选择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选择担保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有:

现金。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现金作为担保。现金担保的金额由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具体情况确定。

银行保函。申请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由银行承诺在仲裁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保函需要符合仲裁委员会的格式要求。

担保函。申请人可以向第三人申请开立担保函,由第三人承诺在仲裁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函需要符合仲裁委员会的格式要求,并需要提供第三人的资信证明。

保证金。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一般以现金形式缴纳,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和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仲裁委员会可以拒绝申请或者要求增加担保。

五、财产保全的效力

仲裁期间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持续到仲裁结束。如果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那么财产保全将持续到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如果仲裁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那么财产保全将在裁决生效时解除。

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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