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面临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为了避免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影响最终的分割,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用应该如何计算?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证据?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为你解析夫妻起诉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负担,主要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以及财产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立即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部分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起诉,或者提起的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申请人直接偿付或者从被保全的财产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夫妻双方:双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认为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共同债权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财产保全费用应该如何划分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部分担保。人民法院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部分担保的,应当自保全执行完毕后十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审查的人应当负担因审查而产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或者提供的担保有隐患,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负担。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财产保全,则双方各负担一半的费用。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则由该利害关系人负担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评估或者价格鉴定的,应当由申请人预交评估费、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交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估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交估价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清点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交清点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交拍卖费、变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预交保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因此,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
评估费:申请财产评估时产生的费用。 鉴定费:申请财产鉴定时产生的费用。 估价费:申请财产估价时产生的费用。 清点费:申请财产清点时产生的费用。 拍卖费/变卖费:申请财产拍卖或变卖时产生的费用。 保管费:申请财产保管时产生的费用。此外,如果财产保全涉及到财产转移,还会产生相关的转移费用,如运输费、搬运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证据材料可以包括:
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等。 证明财产存在及价值的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银行对账单等。 证明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危险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变动记录等。 其他能够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案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离婚诉讼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由王某提供担保。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李某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其权益,要求王某赔偿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故王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案
张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陈某有隐匿财产的嫌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陈某名下房产。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陈某名下房产,由张某提供担保。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驳回了张某的离婚请求。陈某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要求张某赔偿财产保全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法院最终未判决离婚,故张某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导致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保全费用的责任划分主要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以及财产性质。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财产保全,则双方各负担一半的费用;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则由该利害关系人负担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包括评估费、鉴定费、估价费、清点费、拍卖费/变卖费、保管费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情况紧急,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的危险。法院最终是否判决离婚以及财产分割情况也会影响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