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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予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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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予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是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较为常见,这就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了解执行程序中财产不予保全的情形,有利于当事人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最终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予保全,这就是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不予保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予保全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法不应列入执行范围的财产

被执行人依法拥有的财产,如果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人民法院自然不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不予执行的财产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执行的其他财产。 用于军事目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外交、领事和国际组织享有豁免的财产。 政党、工会、宗教组织、公益团体等机构专用于公益活动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学术研究机构中用于教学、科研的物品以及农户用于自养的耕牛、种子、农具。

例如,在某案中,人民法院拟查封被执行人甲学校名下的房屋,但经调查发现,该房屋是甲学校专用于教学活动的校舍,因此不予查封。

二、明显缺乏价值的财产

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如果明显缺乏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支付赔偿,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因为采取保全措施需要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如果被执行人缺乏价值的财产,即使最终被执行,也无法达到执行目的,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保全。

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辆已报废多年的汽车,该汽车已无任何价值,人民法院就不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三、不宜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有些财产虽然有价值,但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会导致该财产价值减少,或者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包括: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公务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经营者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将使这些财产丧失原效能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用于经营活动的存款。

例如,被执行人是一家生产企业,如果人民法院对其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可能会导致设备损坏,生产停滞,不仅无法实现执行目的,还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已经依法免于被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免于执行权,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以下财产的,应当予以免除:

用于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用于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衣物、生活用品、家具、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燃料。 用于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必要费用。

例如,被执行人乙是某贫困地区的居民,其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后,应当予以免除,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五、其他不宜保全的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如果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不宜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也会作出不予保全的决定。

例如,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已经合法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会认定该财产不宜保全,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总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不予保全,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判断,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我们,在诉讼中,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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