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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24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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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在诉前,也就是正式提起诉讼之前,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呢?这涉及到诉讼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利害关系人担心对方故意隐匿、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出售财产,从而导致将来判决或者调解无法执行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的诉讼行为。

那么,诉前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情形一:申请人需要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然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但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出现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的: 担心对方会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 或者需要扣押有关证据的; 以及其他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后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如果情况紧急,会先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需要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请求。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请求,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情形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同时具备下列五种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的; 企业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债务人尚有部分经营价值或者挽救可能性,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但通过破产重整可能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执行标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继续执行可能危及公共利益,但通过破产重整可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 执行标的系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可能危及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公共利益,但通过破产重整可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执行标的涉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系统重要性企业,继续执行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资本市场风险,但通过破产重整可能化解风险的; 执行标的涉及重大涉外因素,继续执行可能对我国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履行等造成重大影响,但通过破产重整可能妥善解决的。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无需先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会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申请人如果滥用诉前财产保全,不仅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需要谨慎行使诉前财产保全权利,确保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

此外,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 需要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要谨慎行使,避免滥用。在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并确保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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