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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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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确保将来的执行可能。但财产保全通常只适用于给付之诉,那么,形成之诉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形成之诉概述

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因形成权之争而提出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形成性判决。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形成一定法律关系的权利,如确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之诉的判决结果,不直接产生给付或特定行为的义务,而是形成、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二、形成之诉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形成之诉不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结果仅是形成、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不直接产生给付或特定行为的义务,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给付之诉,而形成之诉不属于给付之诉,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二)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虽然形成之诉的判决结果不直接产生给付或特定行为的义务,但形成之诉的判决执行同样可能受到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的影响。如果不允许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无法执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形成之诉也应当允许申请财产保全。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保全措施。”该法条没有限定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因此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包括形成之诉。

三、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虽然在是否允许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但大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中都倾向于肯定说,即形成之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那么,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

形成之诉具有以下特点:诉讼标的是形成性判决,判决结果不直接产生给付或特定行为的义务,而只是形成、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因此,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必须是形成之诉,而不是给付之诉或其他类型的诉讼。

(二)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即“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财产状况良好,没有理由认为判决会难以执行,那么就不应该允许申请财产保全。

(三)具有必要的保全性急迫性

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情况紧急”。如果判决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保障判决的执行,那么就不应该允许申请财产保全。

四、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效果

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效果与给付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效果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的执行可能,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获得给付或特定行为。而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形成性判决的执行受到影响,保障判决结果能够有效实现。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为例进行分析。在确认合同有效之诉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或查封被告的房产。这些保全措施并不是为了确保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影响判决结果的执行。如果最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被告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以保障原告的权益。

综上所述,形成之诉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满足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具有必要的保全性急迫性等条件。形成之诉申请财产保全的效果是防止形成性判决的执行受到影响,保障判决结果能够有效实现,而不是确保将来的执行可能。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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