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了确保将来能顺利执行判决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但有时会出现申请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财产保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撤销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和理由?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自己主动提出,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财产或者争有的权利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申请人撤销申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决定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反担保,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是指担保人按照债务人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随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主动解除。如人民法院错误地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要求撤销财产保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一)申请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一般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二)证据和理由被申请人要求撤销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证据和理由可以包括:
申请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例如,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经消灭,或者申请人主张的物权不属于被申请人。
申请人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例如,申请人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者申请人主张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担保。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担保,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应超过请求实现的债权或者争有的权利的范围。如果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过度损害,被申请人可以此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对方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且冻结账户将导致对方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决定解除财产保全。
在本案中,对方公司以申请人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保全措施造成过度损害为理由,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避免了对对方公司的过度损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要求撤销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