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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还能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5-04-20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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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过”后,还能再次保全吗?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讼行为。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时,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将来的债务可以得到实际清偿。但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财产保全“过”了,那么还能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吗?这就涉及到财产保全的“再申请”问题。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涉案财产采取暂时冻结或扣押的措施,以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过”后,还能再次保全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再次采取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财产保全“过”后,是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新的保全事由:如果首次保全后,申请人发现被保全人有隐匿、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苗头,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使原保全措施可能无法保证将来的判决得到实际执行,则可以申请再次保全。 首次保全不足以保证债权清偿:如果首次保全的财产在价值上不足以清偿将来的债务,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他财产采取补充保全措施。 申请再次保全的财产与原保全财产不同: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原保全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则可以提出再次保全的申请。

如何提出财产保全的再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规范》(法发〔2021〕21号)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再次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再次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重新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因此,财产保全“过”后,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再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再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将作出再保全裁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案例分析

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公司账户的冻结。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违约迹象,担心乙公司转移资产,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另一银行账户冻结50万元。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首次保全后,因和解而解除保全措施。但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资产,于是提出再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另一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保证将来的债务可以得到清偿。

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200万元。随后,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丙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丁公司账户的冻结。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丁公司隐匿了部分财产,于是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同一银行账户继续冻结100万元。

分析:本案中,丙公司首次保全后,因调解而解除保全措施。但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丁公司隐匿了部分财产,于是提出再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同一银行账户继续冻结100万元。虽然是同一账户,但冻结金额不同,且有新的保全事由,因此符合财产保全的再申请条件。

小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过”后,可以再申请保全,但需要符合有新的保全事由、首次保全不足以保证债权清偿、申请再保全的财产与原保全财产不同等条件。同时,提出再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作出再保全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再申请,不应滥用,否则可能会因恶意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再申请时,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谨慎行使裁量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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