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当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诉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如何提出异议?提出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其目的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
诉中财产保全的异议主体是被申请人,即财产保全的相对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2. 异议的提出方式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3. 异议的提出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押、查封财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或者变更。
因此,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后,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 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异议理由一般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人民法院未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等。
2. 证据的收集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异议理由。证据一般包括: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未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的证据等。
3. 程序的遵守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等。
4. 保全费的交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接受担保不满足保全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保证或者担保物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保全费。
因此,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注意保全费的交纳问题。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异议,被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费。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被申请人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被申请人公司收到财产保全通知后,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公司账户上的资金数额足以支付可能胜诉所取得的利益,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公司账户的冻结。
诉中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时,需要注意异议的主体、方式、时间、理由、证据、程序等问题,并注意保全费的交纳。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