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与保全申请密切相关的一项费用,就是民事财产保全费。那么,民事财产保全费有什么标准呢?
民事财产保全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按照一定的标准预先缴纳的费用。这项费用由法院收取,主要用于抵扣执行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财产保全费的标准如下: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50元;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50元+超出1000元部分的5%;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250元+超出5000元部分的4%;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1800元+超出50000元部分的3%;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5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保全费为13500元+超出500000元部分的2%; 财产金额或价值在5000000元以上的,保全费为113500元+超出5000000元部分的0.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金钱,则按照申请保全的金额来计算保全费;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不动产或动产,则按照该财产的评估价值来计算保全费。
在有些情况下,民事财产保全费会有特殊规定。
如果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则需要按照累计保全的金额或价值来计算保全费。比如,申请人先后对被申请人申请了两次财产保全,第一次保全金额为30万元,第二次保全金额为20万元,则需要按照50万元的金额来计算保全费。
如果申请人对多个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则需要分别计算每个被申请人的保全费。比如,申请人对甲、乙两个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对甲的保全金额为40万元,对乙的保全金额为60万元,则需要分别计算甲和乙的保全费。
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低于诉讼标的额,则按照申请保全的数额来计算保全费。比如,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为50万元,则按照50万元来计算保全费。
民事财产保全费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汇票等方式缴纳。如果申请人选择以支票或汇票的方式缴纳保全费,则需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银行保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保全费。但如果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则保全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保全费的争议也时常出现。例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并向法院缴纳了保全费。随后,原告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缴纳了相应的保全费。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再次申请实质上是对同一财产权利的再次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法院决定退还原告重复缴纳的保全费。
民事财产保全费是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一项重要费用。了解清楚相关的标准和缴纳方式,有利于申请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