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是常态,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在政策调控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一些房企陷入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境地。当房企陷入财务困境时,往往会面临诸多诉讼,而原告方通常会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过度或不合理的财产保全,可能会加剧房企的流动性困难,导致房企陷入困境,无法完成项目建设或交付,从而损害购房者、供应商等相关方的权益。因此,了解破产房企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成为许多房企和相关方关注的焦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有效后,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不必要的,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证据,或者申请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附条件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依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申请人或者担保人的担保不足、担保物减值或者申请人、担保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的;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保全目的所需要的财产范围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人民法院依申请恢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恢复被保全财产的使用、处分权,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破产房企财产保全的解除程序一般如下:
申请:申请解除保全的一方,需要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是否存在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法定情形。
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决定不解除保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一般包括解除冻结、查封等。
某房企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难,最终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期间,该房企被多家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该房企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是:
冻结银行账户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维持日常经营; 查封在建工程导致项目停工,无法交付给购房者,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查封土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无法筹集资金,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企提出的理由成立,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因此裁定解除对该房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人民法院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帮助该房企恢复了正常经营,保障了购房者、员工等相关方的权益,也为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破产房企财产保全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全面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的权益,避免过度保全或不合理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陷入困境。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审查解除保全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