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车辆作为常见的交通工具和财产,有时候可能会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扣押。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车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繁,交警部门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车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交警财产保全扣车究竟有无依据?车主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期间,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其他机关错误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
而交警财产保全扣车是指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防止侵权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侵权责任人的车辆进行暂时扣押,并交由指定的扣车保管场所保管,直至案件处理完毕或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对与交通事故有关联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验、扣留。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为防止行政相对人转移、隐匿、损毁违法、违规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可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由此可见,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依法有权对涉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交警财产保全扣车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即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取保全措施,且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实施,或者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助执行人、金融机构等协助执行。
因此,在交警财产保全扣车过程中,也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及时向车主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告知保全理由、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的方式等内容。车主在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申请复议:车主可以自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保全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将重新审查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提起行政诉讼:车主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或者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保全决定。
提供担保:车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担保函、保证金、保证人等,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在交警财产保全扣车过程中,车主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保全人或者关系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车主可以向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赔偿被扣押车辆的损失。
某日,张先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与李先生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认为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驾驶的大货车涉嫌超载,为防止李先生转移财产逃避赔偿,交警部门依法对李先生的大货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扣押。
李先生认为交警部门的保全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交警部门的保全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人民法院提示张先生,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申请解除对大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尽快恢复车辆的使用功能,避免因车辆闲置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交警财产保全扣车是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依法对侵权责任人的车辆采取的暂时扣押措施,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车主在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供担保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同时,车主也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车主们了解交警财产保全扣车相关知识,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