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确保债务人或义务人履行其财产上的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的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受理案件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两部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如下:
1.财产保全申请费
对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保全的,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0.5%交纳,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对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进行保全的,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0.5%交纳,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财产保全执行费
对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执行保全的,按照实际执行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1%交纳,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对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进行执行保全的,按照实际执行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0.5%交纳,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执行费不予退还。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可以申请减缓免:
申请费和执行费按照规定标准减半交纳的情形包括:
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但人民法院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执行费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确有困难,申请减、缓交纳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可以减、缓交纳。
下列申请费和执行费免收:
因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不采取保全措施,但实际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实施,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赔偿。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准许,李某交纳了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随后,法院执行时发现王某银行存款仅50万元,实际冻结了全部存款。李某起诉王某后,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李某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了王某的50万元存款。李某要求法院赔偿其未能执行到的5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并实际采取保全措施,故李某交纳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符合标准。法院执行时,王某银行存款仅50万元,法院执行了全部存款,李某未能执行到剩余50万元,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刘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准许,张某交纳了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随后,法院在执行时发现刘某名下无任何银行存款,未能实际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张某货款50万元,张某申请执行,法院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张某要求法院赔偿其损失,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张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但未能实际采取保全措施,故张某交纳的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可以退还。法院判决后,刘某未履行义务,法院执行未果,张某可以要求法院赔偿其损失。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用包括申请费和执行费两部分,费用标准根据保全财产的类型和价值总额来确定。财产保全费用可以申请减缓免,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支持。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一般由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