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那么,财产保全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这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地分配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为执行保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照录像费、运输费、保管费、异地执行费、公证费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不足额担保。因此,在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基于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的能力和责任而作出的规定。
在具体分析财产保全费谁收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人民法院对财产实行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负担原则: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因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应由申请人负担相关费用。
2.赔偿损失原则:如果人民法院对财产实行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又撤销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财产保全费用的实际承担方可能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1.申请人承担: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此时,财产保全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2.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实行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判令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3.双方协商承担: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例如,双方可以约定由被申请人先行垫付财产保全费用,待案件结束后的执行阶段,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
在具体案件中,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1.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过大,导致保全费用过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缩小保全范围,或者由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2.申请人的诚信情况:如果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保全、滥用诉权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被申请人的过错: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导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
李某与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对王某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后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受偿25万元。
【费用承担】
本案中,李某申请财产保全,故应由李某承担保全费用。同时,由于法院最终只对王某名下50万元财产进行了冻结,因此李某只承担对该50万元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另外,由于李某在执行中实际只受偿25万元,剩余5万元无法执行,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由王某承担该5万元所对应的保全费用。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
张某与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张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陈某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法院审查后裁定对陈某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后法院判决陈某向张某支付货款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费用承担】
本案中,张某申请财产保全,应由张某承担保全费用。同时,由于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张某支付150万元及利息,张某实现了全部胜诉,因此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由陈某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要遵循申请人负担和赔偿损失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申请保全财产的范围、申请人的诚信情况、被申请人的过错等因素。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方式。在诉讼中,申请人应充分考虑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谨慎行使申请保全的权利,避免因保全费用问题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