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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不得保全
发布时间:2025-04-0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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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够被申请保全,法律明确规定了部分财产不得保全的情况。那么,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文将全面解析,以供读者参考。

主题:揭晓《民事诉讼法》中"什么财产不得保全",带你全面了解财产保全的那些事!

正文: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常用法律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或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将来能得到赔偿或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够被申请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明确了几种不得保全的财产,这就要求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仔�细甄别,避免因错误保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法律纠纷。

那么,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呢?

依法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最低基本存款账户和划拨资金账户。 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和看病、教育等必需支出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款。 用于扶贫、济困的捐赠款物。 党报党刊、书籍、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这些财产往往涉及民生、公益等领域,法律规定不得保全,是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办公的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这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行政机关用于办公的房屋、公务用车等财产,都不得被申请保全。因为这些财产通常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运行,若被保全将会影响其正常工作,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财产。这也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用于军事、国防、国家安全等领域的财产,若被保全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不得被申请保全。此外,像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机场、电站、电信、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以及重大科技、文化、医疗、教育等领域的财产,若被保全也可能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同样不得保全。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还规定了由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保全情形。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时,其财产在清算期间不得被执行,但债权人对股东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执行。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用于居住的个人或家庭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物权实现的需要,在担保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并提供担保物权人将因担保物被执行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后,决定进行“先予执行”。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灭失或毁损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执行,但应当采取设置担保金或其他财产担保等方式,确保被执行人因房屋被执行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在了解了哪些财产不得保全后,还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作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或正在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逃匿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措施的选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不同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债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比如,对动产可以申请扣押,对不动产可以申请查封,对存款、债券等可以申请冻结,等等。

及时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认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能驳回保全申请。因此,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准备相应的担保,以免错失保全良机。

谨慎行使保全权。虽然财产保全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要谨慎行使。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明显缺乏理由,或者申请保全的金额明显过高,可能会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明显不适当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因此,债权人在行使保全权时,应当权衡利弊,避免因错误保全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在某案件中,债权人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王某名下的房屋,但该房屋是王某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审查后,要求李某提供相应担保,确保王某的居住权得到保障。李某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人民法院才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该案例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财产保全权,既保障了债权人李某的权益,也保护了债务人王某的基本生活需要。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谨慎行使保全权,避免错误保全。同时,也要及时提供相应担保,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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