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行为前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保证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其保全与执行也具有一定的先后顺序。
首先要明确的是,股权保全是以股东名义保全的,即股权的保全主体应该是股东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所以,在股权保全中,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确认被执行人的股权类型和数量,并确定其真实持有人。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保全,应参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保全,则需要查阅股权登记簿,确认股权的归属情况。只有在确认了被执行人股权的真实持有人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保全措施。
其次,股权保全的手段和方法有多种选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常见的股权保全手段包括股权冻结、强制转让和纳入财产清单等。其中,股权冻结是一种常用的保全手段,通过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使其无法进行转移和处置。
在股权冻结时,应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来进行。首先,应当将证券账户的冻结和挂失通知发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暂停被执行人对股权的处置。然后,在发布冻结公告后,相关部门会根据法院的冻结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相应的冻结操作。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股权保全的先后顺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先到先得原则适用于股权保全,即先办理保全申请的人可以先实现对股权的保全。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保全请求更加紧急,则法院也有可能决定调整保全的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