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或变卖被告方的财产,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或者赔偿得到保障。然而,在实施财产保全时,有时候会出现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具有审理权的能力。当财产保全申请被提出后,如果被执行人对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他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来争辩法院是否具备适当的管辖权。
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可以有多个方面。首先,被执行人可能认为申请方选择的管辖法院不符合规定,即该法院没有绝对和相对的管辖权。其次,被执行人可以主张本案应属于其他地方法院的管辖范围。最后,被执行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争辩财产保全案件应由专门的法院审理。
在管辖权异议申请过程中,法院将会进行审查,采取适当的程序来决定管辖权问题。一般来说,法院会首先对被执行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并且找不到其他合适的法院来审理该案件,那么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执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也可能继续实施。这主要是因为管辖权异议并不会自动停止或中断财产保全程序。法院可以在考虑到被执行人的意见后,继续进行财产保全,并在将来的程序中解决引起异议的管辖权问题。
总体而言,管辖权异议对财产保全申请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争辩法院是否具备管辖权。然而,财产保全程序通常会继续进行,并且最终的管辖权判断可能会在以后的审理程序中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