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文件
一、原告张三,被告李四之间的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文件如下: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李四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要求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全期间,原告张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举证情况,经过法庭的审理与裁决,现判决撤销已制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被告李四的银行账户冻结解除:根据审理发现,被告李四所持有的银行账户中不存在不正当财产来源或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因此,决定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进行解除。
2. 被告李四的房产解封:鉴于被告李四所拥有的房产并未涉及到本案的争议财产,且无法证明其房产具备转让风险,法庭决定对其房产的封印进行解除。
3. 其他相关财物保全措施解除:经过审理与分析,发现被告李四所拥有的其他财物,如汽车、珠宝等,并未涉及本案的争议财产。因此,法院决定对这些财物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
三、诉前财产保全解除文件生效后,被告李四将恢复财产的自由处置权和转让权利。同时,被告李四也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不会为原告张三带来损失或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根据以上判决结果,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双方须严格遵守法院的裁决。如果一方继续违反法庭裁决或擅自采取非法手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文件自法院出具之日起生效。若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