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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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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

财产保全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被诉讼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是,如果被诉讼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已经达成和解,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以下为一份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范本。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XXXX年度第XX号

裁定书号:XXXXX

申请人(原被告):XXX

被申请人(原原告):XXX

根据申请人XXX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经审理认为:

一、自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后,申请人XXX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XXX公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查,申请人XXX提交的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全、合法,本院予以受理。

二、本案中,在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原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原原告)的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依法依据其申请书对申请人(原被告)的部分财产予以冻结。

三、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审查后确认,和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并且,被申请人(原原告)在和解协议书中表示同意申请人(原被告)的财产保全解除请求,并取消了对其财产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四、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并且被申请人(原原告)在和解协议书中明确了其同意解除申请,因此应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解除原本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

支持申请人XXX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解除本院XXX公告的对申请人(原被告)部分财产的冻结措施,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解冻被申请人(原被告)的相关账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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