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诉讼案件需要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诉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一旦被执行,会给被财产保全的一方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被财产保全的一方来说,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谁来通知、谁来领取财产保全所扣押的财产,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或者执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公证机构应当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保全人、被执行人,并告知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以及被执行人解除财产保全和提起异议的权利。
因此,首先通知被保全人的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将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给被保全人,并告知其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解除财产保全和提起异议的权利。被保全人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密切关注裁定书中的有效期限,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
在财产保全被解除后,被保全人需要前往执行法院领取被扣押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仲裁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领取被扣押的财产,如果一个月内未领取,则执行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用于执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全人未能按期领取被扣押的财产,则可能会面临拍卖或变卖的情况,可能面临价值严重缩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被保全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执行法院联系,妥善处理好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领取被扣押财产的事宜。
总之,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下达后,由公证机构通知被保全人,并告知其解除财产保全和提起异议的权利。被保全人需要及时了解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积极与执行法院联系,争取尽早领取被扣押的财产,避免面临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