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可能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向法院申请采取一定措施,以确保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受干扰。诉讼保全程序复杂,其中一项重要问题就是能不能撤销已经申请的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保全冻结查封扣押期间撤销其保全申请。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已经申请的保全措施。
然而,诉讼保全虽然允许撤销申请,但是并不意味着撤销必然会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在接到撤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保全措施;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予撤销。
那么,保全申请撤销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撤销申请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申请,法院认为可以撤销保全措施的;
第二,保全标的对当事人已经失去意义或者保全标的在保全期间毁损、丧失、丢失或者由其他责任人承担可能性较大的;
第三,初始保全期限已经届满,续行时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第四,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等专门机构评估,保全所需财产数额过大,难以接受;
第五,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公证机构等专门机构确认,将发生对当事人不利后果。
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不符合以上情形,法院将不予受理撤销申请。因此,撤销申请的成功并非易事,需要充分证明保全标的丧失价值、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等重要事实。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保全措施被撤销,与撤销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相关的法律效力不会完全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在保全措施撤销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请求法院恢复原有状态,并要求追究违反保全义务的责任。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撤销申请并非一定能够成功,而且撤销后相关法律后果并未完全消失。当事人在提交撤销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情况,明确自己的权益诉求,并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