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进行财产保全时,保全费应由申请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先行支付。当事人对保全费的支付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撤销的情况下,保全费由申请方承担。这也意味着申请方需自行承担所有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对保全申请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各自承担各自提出的保全费用。对于提出保全申请的一方来说,如果其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撤销,则需要自己承担保全费用。而对于提出反诉的一方来说,如果其反诉被法院驳回或撤销,则需要自己承担反诉相关的保全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保全申请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决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则需要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提出保全申请后撤回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各自承担各自产生的保全费用。如果一方在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提出保全申请后又撤回申请,则需要撤回申请方自行承担相关的保全费用。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费的负担原则是按照发起保全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保全费的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保全申请的结果和对保全的需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