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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诉讼保全申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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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诉讼保全申请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明,原告存在一定的证据,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审理前的证据和程序情况,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准予对被告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依法委托公安机关对被告王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立即实施。

三、被告王某及其近亲属应该配合、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阻碍或干扰相关行动。

四、涉及保全支出的费用将由原告垫付,待案件终结后,由被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在刑事案件中,诉讼保全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这种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从而确保最后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存在行为上的违法,且其财产有可能被侦查机关扣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理前的证据,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评估,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是合理、必要的。

根据裁定内容可以看出,本院准予对被告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不能以任何方式操纵、转移或销毁其财产。同时,公安机关将执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对财产的进一步变动。被告及其近亲属应积极配合,并不得干预公安机关的工作。

此外,本裁定还对涉及保全支出的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告将垫付相关费用,待案件终结后,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做出了明确约定。

总之,本院准予诉讼保全申请的裁定是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审理前的证据。通过这一裁定,保全措施将被实施并监督,以确保财产不会受到影响,并为案件的正常审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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