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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样式
发布时间:2023-12-0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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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样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申请保全措施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后,另一方可能会感到被束缚和压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全措施可能会在诉讼终结之前变得不必要或不合理。这时候,解除保全裁定便成为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样式:

解除保全裁定书

原告(被执行人):

被告(申请人):

审判员:

裁定如下:

鉴于:

1.原告(被执行人)已提出解除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2.经审查认定,原告(被执行人)的请求具备以下情形:

(1) 保全措施的目标财产已不存在或者无法履行被申请人的义务;

(2)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诉、撤诉等行为妨害原告(被执行人)的请求权益;

(3) 经审查发现,保全措施采取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合理或滥用情形。

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原告(被执行人)[具体财产名称]的保全措施。

2.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审判员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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