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财产,影响执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予以保全。提出时间是财产保全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申请人可于涉案财产受到损害、丧失或可能受到损害、丧失之前,在立案前或者客观上无法提出诉讼请求之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当在判断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财产等行为之前,尽快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然而,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时间并没有严格限定,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证据充分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可以有不同的判断。通常情况下,越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行为,甚至认为一旦财产转移,难以追回,那么就应当尽早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危害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性。
另外,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口头申请,并附写了申请书。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紧急需要的,可以在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发出裁定。”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并附上书面申请书。
总之,财产保全诉讼中提出申请的时间对于保全效果的成败至关重要。申请人应充分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性,并在尽早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积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