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辖权成立后的诉讼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选择了错误的法院进行起诉或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并成功被采纳时,就会产生无管辖权成立的情况。这意味着该法院没有权力对此案件进行审理。
然而,在无管辖权成立后,程序上需要做一些特殊处理来保护原告的利益,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首先,原告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和保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性权利种类不同,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租金托收等方式进行保全。
其次,当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并被采纳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在移送过程中,法院要确保案件材料完整且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原告也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在无管辖权成立后,案件中止执行。这意味着在等待移送的过程中,原告不可以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被告也不能自行履行义务。只有当案件移交至正确的法院后,才能恢复案件的执行程序。
总之,在无管辖权成立后,诉讼保全是保护原告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申请适当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确保案件进行下去,并在移送至正确的法院后继续审理。同时,在案件中止执行期间,双方都要保持合作和耐心,以便顺利解决管辖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