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诉讼保全接受保函吗
保全是指在未进入审判程序前,为了防止案件发生更多损失,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并保证未来可能有利于其权益的判决得以有效执行。
保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保函。保函是指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书面担保文件,用以说明保全申请人愿意承担因提起保全而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或责任。
然而,在广东地区,诉讼保全是否接受保函有着一些特殊规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异议的诉讼保全案件,公示期届满后,户籍地所确定的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出具直接支付对方10万元的银行本票或第三方公司出具保函等担保方式,代替保全财产。
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减轻其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通过接受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可以避免一些程序上的麻烦,降低了诉讼成本。
然而,对于涉及异议的保全案件来说,是否接受保函还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第四十二条,被申请执行人反对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如实提供与异议有关的全部情况,以便法院作出裁定。只有在以上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接纳保函等替代性担保方式。
总的来说,在广东地区,诉讼保全是可以接受保函的。不过,具体是否接受保函还需根据案件的性质、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判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注意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以保证保全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