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法院能做诉讼保全吗?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中国,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申请法院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只有管辖该案件的法院才有权进行诉讼保全。那么,外省法院是否有这个权限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采用的是地方管辖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依法确立了顺序管辖和专属管辖两种形式。顺序管辖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上级法院进行管辖;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比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外省法院也可以进行诉讼保全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即便该法院不是管辖该案件的法院。这表明,当事人并非受限于案件管辖权而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具体来讲,外省法院可以承担两个角色进行诉讼保全操作。一是作为“临时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后,该法院可以派遣其他人民法院暂时负责执行保全措施,包括外省法院。二是作为“履行任务”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特定情况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法院负责执行保全措施,并向其发出法律文书。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外省法院可以进行诉讼保全,仍然需要确保保全措施的即时性和有效性。如果涉及到需要迅速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外省法院可能存在距离较远和时间成本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尽量选择就近的法院进行保全操作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外省法院并没有主动权进行诉讼保全。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还是以地方法院为首选,以便更好地实现保全的目的。尽管如此,如果确有紧急需要或者根据司法裁量权的合理规定,外省法院仍然可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