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复议的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那么,保全复议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保全复议是指被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对该项措施不满,因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和决定该项措施是否适用的情况。在保全复议期间,原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暂停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保全复议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也就是说,被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复议期限是法定期限,不可延长或者减少。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保全复议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对该项保全措施的异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保全复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复议申请后的五日内,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保全复议期限相对较短,只有五日。当事人必须严格掌握时间,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并等待法院的复议决定。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将失去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权。
总之,在诉讼中,保全复议期限的制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诉讼程序的效率。双方当事人务必要了解法律规定并按时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