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诉讼保全复议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经审理,我院认为:
一、本案原告提出反担保诉讼保全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经查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具有被证实可能遭受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提出的反担保诉讼保全请求具备保全的必要性。
三、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资料。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文件、抵押、质押等形式,对于原告提供的担保公司数据资料存在真实性的预估。
四、被申请人就原告的财产保全是否应当解除提出了异议,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五、鉴于原告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确实符合反担保诉讼保全的要求,依法对该请求予以准许。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七、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XX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提起上诉的,视为同意执行本裁定。
特此作出复议裁定。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