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诉讼保全是由仲裁当事人提起,即在进行仲裁程序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仲裁是一种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它具有效率高、程序简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等特点。然而,由于仲裁并非法院审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裁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被告隐匿财产、销毁证据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诉讼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对被告的行为采取限制、禁止或强制的措施。同样,在仲裁中,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采取类似的保全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个方面。
首先,财产保全是最常见的一种保全方式,它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财产免受损害。该保全措施可以包括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财产、扣划款项等,以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被篡改。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重要证据的保存和完整性,例如鉴定、查封、扣押证据等。
最后,行为保全是一种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强制的保全措施。比如,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可以申请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中的诉讼保全与法院的诉讼保全有所不同。仲裁机构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因此申请人如果希望通过仲裁程序保全自己的权益,必须在申请诉讼保全时考虑到相应的实际可行性。
总结而言,仲裁中的诉讼保全由仲裁当事人提起,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为主要内容。这些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