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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23-12-0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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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诉讼管辖

保全诉讼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一方诉讼主张可能因时间推移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或保全时,申请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保全相关财产或人身权益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在保全诉讼中,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保全诉讼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对被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和对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异议纠纷的申请,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具体的管辖权原则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划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 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原则上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更具有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被申请预售权的便利,也更容易了解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避免给被申请财产带来无故损害。

2. 保全请求直接与已经受理案件有关,由该案件依法受理的法院审查保全请求。这是因为保全诉讼与既有诉讼存同一时、地点、意义和目的,应当由同一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被申请财产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1. 如果对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近亲属住所地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是因为即使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不具备管辖权,但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或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住所地法院对保全请求进行审查显然更具合理性。

2. 如果对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则可以由当地法院受理并进行审查。这是因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具备管辖权,能更好地了解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相应行为。

综上所述,在保全诉讼中,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原则上具有管辖权,而对于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可以由其他相关法院或检察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保全诉讼管辖的确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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