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确保诉讼权益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而保全担保保险费承担是指,在进行诉讼保全时,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请求解除、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对原告提出担保责任,且被告提供的担保金或者担保财产满足要求的,法院可以解除、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该处理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应由谁来承担保全担保费用。
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保全担保费用由请求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因为请求保全的当事人是主动发起保全申请的一方,享有相应的效益。如果请求保全的当事人无法承担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由对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保全费用。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也可能承担保全担保费用。比如,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是恶意侵权或故意制造丧失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决定由被告承担全部或部分保全担保费用。
另外,在某些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性规定也对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保全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了保全金的支付和退还,明确表示若做出终审判决后,原告败诉,则保全金要返还给原告,但原告应承担落地费等相关费用。
总之,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保全担保费用的承担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