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标的物的存在、完整和对其价值的保护,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一定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特定保管或限制其处分行为。诉讼保全程序相对简便,但也需要注意其中的一些时限。
首先,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提出。即诉讼保全申请应立案后,但在主体诉讼开始前提出。一般情况下,主体诉讼以受理立案为准,因此,诉讼保全申请应该在诉讼受理之前提出,并且在被申请人得知申请前予以履行保全决定,否则被申请人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在诉讼保全申请提交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法院应于受理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允许诉讼保全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意味着从诉讼保全申请提交到法院作出决定的时间节点,一般不会超过两天。
如果法院决定允许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接到该决定书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保全措施决定书规定的期间为三个月,届时如需延长期限,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决定。
同时,申请人应在诉讼保全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提起主体诉讼。否则,诉讼保全将被撤销。因此,在保全决定有效期内,申请人需要尽快启动主体诉讼程序,以避免保全措施失效。
另外,诉讼保全程序中,被申请人也有权对保全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申请人可在收到诉讼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总之,诉讼保全程序中的时限主要包括申请诉讼保全前的时限、法院作出保全决定的时限、申请人提起主体诉讼的时限以及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各个阶段的时限都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诉讼保全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