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复议是指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的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诉讼标的可能被影响、损害或不能实现时,可以申请民事诉讼保全措施。而保全复议则是对该措施的合法性、适用性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的审查程序由原保全裁决机关负责,即由作出原保全裁定的法院进行复审。这一程序特点凸显了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的迅速性和效率性。
在具体操作中,当申请人对原保全裁定不服时,可以向原保全裁决机关申请民事诉讼保全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自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受理传票及上述复审申请后,原保全裁定机关应当组成由三人以上的审查组,并在3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保全裁定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意见等。
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的审查结果一般为作出肯定、否定或变更保全裁定。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作出其他适当的处理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保全复议并非上诉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保全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只有在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提出行政上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有迅速性及效率性的特点。当事人在申请民事诉讼保全复议时,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审查程序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