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下,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保证在判决作出后能够顺利履行判决。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不能随意移动的财产。在诉讼保全中,保全不动产是一种常见的措施。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常用的保全不动产的措施。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一种常见的保全不动产的措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要提交相关的材料证明有必要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
一旦法院认可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对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保证在判决作出之前,被保全的不动产不会被转让、变卖或者毁损。
登记备案
诉讼期间,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这种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保全不动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阻止被保全不动产的转让。
相关的登记机构将会在被保全的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上加注相应的备案信息,以确保任何转让行为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差抵押物
如果申请人认为被保全的不动产只有通过变卖才能有效保全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差抵押物的保全措施。
所谓差抵押物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决定抵押被保全的不动产,依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差额,并将该差额与被保全的债权相抵消。这样,在判决作出之前,即使不动产被变卖,也不会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
诉讼保全不动产的措施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保全。无论是先予执行、登记备案还是差抵押物,它们都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保全作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