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的可能性,一方申请法院采取一些特定措施,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或者追加其责任。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诉讼保全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那就是审限。审限是指案件在法定时间内必须审结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对于诉讼保全来说,是否算作审限却存在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暂时采取的一些措施,目的是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因此,诉讼保全本身并非最终判决的一部分,也不应计入审限之中。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诉讼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如果不将诉讼保全纳入审限范围内,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用拖延战术,从而逃避判决的执行。因此,诉讼保全应当算作审限的一部分。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同地区的法院也存在一些差异性的处理方式。有些法院将诉讼保全计算在审限之内,而另一些法院则不然。这导致了一些争议和矛盾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可能的方法是通过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明确规定,是否将诉讼保全计算在审限之内。这样可以统一各地方院的处理方式,减少争议和误解。
总而言之,诉讼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界定其是否算作审限仍存在争议,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