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法院根据请求或者经自己决定,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来保全某些特定的事物、财产。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资产保全。
资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一种形式,通常用于确保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会转移、隐匿或销毁原有的财产,以保障原告的执行权益。那么,在进行资产保全时,保全方是否需要提供相应的资产呢?答案并不一定。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对方资产保全时,并不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对方。换句话说,原告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并不需要提供对方的财产证明,而只需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存在损害权益的情况。
例如,原告在起诉书中详细陈述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提供了合同、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法院在受理后,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存在拖欠行为,并有可能决定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来保障原告权益。
其次,即使在需要提供资产证明的情况下,保全方也并不是只能由原告来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法院在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被保全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以及被告可能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而对于被告,则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提供资产清单、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财产证明,以便法院准确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总之,诉讼保全中的资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能够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申请资产保全时,并不必须提供具体的财产证明,但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而保全方在决定是否采取资产保全时,则会根据法院的要求,要求被保全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