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保全费是指为了保护民事诉讼标的物或证据而支付给法院执行部门的费用。保全费是一个合理的支出,但是谁应当承担这些费用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保全费用的支付在人们的常识中往往认为由保全申请人即原告承担。因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对于其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引发的其他费用,原告承担的义务也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然而,保全费用是否由原告承担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不属实,而原告为了防止被告擅自处分财产而申请保全措施,如果被告败诉,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则可以由被告承担保全费用。这主要取决于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否是在证据基础上行使的。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也有权要求原告支付保全费用,即便保全的财产或证据已经毁损、丧失、变价或无形式可依等。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保全费用的承担责任。
总结起来,诉讼中保全费由哪方承担主要是根据各自当事人主张请求的事实以及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方,会承担保全费用。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告败诉或者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可能会要求其承担保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