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目的能够实现而支付的费用。保全费一般由原告方在提起诉讼时预先支付,并在诉讼终结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还。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保全费都可以得到全额退还。
首先,如果案件在起诉后被撤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即原告方败诉,那么保全费是不予退还的。这是因为败诉一方不能享受到法院提供的保全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也就无法要求退还保全费。
其次,如果虽然案件得以判决,但是保全费并未使用或者使用的金额低于实际支付的金额,那么剩余的保全费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当事人需要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法院审核确认后,可以退还给原告。
另外,如果案件胜诉,且保全费使用完毕,其在胜诉后被判决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费用的一方,也有权获得保全费的全额或部分退还。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中应当扣除已支付的保全费。
除了上述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案件的特殊性需要继续实施保全措施,那么原告也可以申请继续支付保全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以便法院对申请进行综合审查,并决定是否继续支付保全费。
总体来说,诉讼前保全费仅在部分特定情况下才能获得退还。否则,保全费是无法退还给原告的。因此,在起诉之前,原告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可能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同时,合理使用保全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