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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司法解释22条
发布时间:2023-12-0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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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采取暂时性措施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其中包括了22条诉讼保全相关规定,对于加强法院诉讼保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22条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被申请人提供财产保证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发出限制令,减少被申请人可支配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扣押财产,并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可能受到损失或者难以执行时,法院应当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条:申请离岸财产保全的,可以按照外国仲裁机构的要求进行判断,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第四条: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五条:申请诉讼保全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充分证明其请求的必要性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对于担保提供者作出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被申请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措施后,申请人不能再要求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第九条: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收入控制措施,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财务情况和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判断和调整。

第十条:对于违反财产保全限制令的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具有担保价值的财产,法院可以指定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来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支付相应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以上就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中的22条诉讼保全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我国诉讼保全工作的效能,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法院能够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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