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保全复议
行政诉讼保全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性、保障性措施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暂时的强制执行或其他必要的处置。
然而,当原告对法院对其提交的行政诉讼保全申请 不同意 或者 保全措施不符合实际需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保全复议。
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原告应书面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申请,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同时,需要提供前一次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全部材料。
其次,法院收到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 对前一次保全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重新评估,并综合法律条文予以审查。
然后,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的听证会,双方可以就行政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方式以及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辩论,并允许双方当事人提供陈述和辩解材料。
最后,法院将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材料,作出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的期限为10日内作出裁定。如果法院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定,被申请行政诉讼保全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原有裁定。
行政诉讼保全复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避免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保全复议是一种重要的制度设计,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起到了保护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通过行政诉讼保全复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与进步,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多选择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