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 债权
一、案情概述
某市甲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乙公司”)与丙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丁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乙公司向丙丁公司借款500万元,并以其一处不动产作为担保。
然而,甲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丙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对甲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销售,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在本案中,丙丁公司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甲乙公司存在债务逾期不还的情况,并且担保物已经转移给第三方。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裁定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得到有效执行。
三、裁定内容
本院认为,鉴于甲乙公司存在债务逾期不还的事实,并且担保物已被转移,丙丁公司在追回债权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故裁定如下:
1.冻结甲乙公司在各家银行的账户余额,限制转出和提现等操作。
2.对甲乙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防止其转让或变卖。
3.通知甲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告知其本案的诉讼保全裁定。
四、执行说明
1.甲乙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在五日内履行相应的保全义务。
2.若甲乙公司未按时履行保全义务,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附录
1.甲乙公司的借款协议及其附件。
2.丙丁公司提供的甲乙公司债务逾期不还的证据。
以上为本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请各方遵守执行,如有异议可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