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我被贵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特此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进入审理阶段,并且申请人已在起诉状中清楚列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争议金额。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起诉状中仅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相应争议金额,而无其他任何要求。贵院在审理该案时,为了保障申请人权益,决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然而,经过仔细审查与对比,我认为本次执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并非必要,其所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涉及的争议金额不符合。
一方面,本案的争议金额远远超过贵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所限制的金额,因此该措施无法真正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经济状况严峻的背景下,财产保全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且该财产并不足以弥补争议金额。这将对申请人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倒闭。
基于上述情况,我特此提出以下请求:
1. 解除贵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恢复申请人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2. 恢复申请人正常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并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3.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重新评估适当的财产保全方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特此申请法院依法及时审核并解除本次财产保全措施,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我承诺,若本案败诉,我将会按照法院要求配齐被执行判决的款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代理律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