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暂停支付,是指在一起诉讼案件中,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涉案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或者其他措施,并暂停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债权款项。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暂停支付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这意味着从法院作出暂停支付决定之日起,被执行人将被禁止使用被冻结财产的债权款项三个月。这个期限主要是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裁定进行辅助保全措施,同时也为解决纠纷争议留出足够的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的条件。如果申请执行人在三个月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暂停支付的期限,并且提供充分理由,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延长相应的时间。这一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柔性操作空间。
同时,我们还要明确一点,诉讼保全暂停支付期限的计算是根据自然日来进行的。也就是说,从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论是否节假日或者双休日,都将包含在内。
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暂停支付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终身不能使用涉案财产的债权款项。一旦执行标的确定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后,法院会解除对财产的冻结措施,并允许被执行人行使相应的权益。
要想避免诉讼保全暂停支付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执行人应在案件审理阶段尽快解决纠纷争议,以便取得对方的谅解并快速执行和解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等,以加快案件进展,尽早落实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