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是否还能立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诉讼期间防止被告转移、隐藏或破坏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过程中,在出现损害难以弥补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禁止被告采取一定行为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民事诉讼保全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有人认为,民事诉讼保全的立案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和审查。他们认为,滥用保全程序可能导致原告滥用职权,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一些人也指出,现行的保全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保全措施被滥用。比如,有些原告会故意申请保全措施,以此来给被告施加压力,达到其他目的。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民事诉讼保全的立案应该更加宽松和灵活,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他们认为,只有在真正需要保全的情况下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在立案时进行适度的审查和判断。一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应限制原告滥用保全程序的可能性,避免滥用职权。另一方面,也应支持当事人合理、必要的申请,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保全的立案应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并进行适度的限制和审查。在满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尽量避免滥用保全程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