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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12-0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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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住址)。本人特别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解除申请,希望法庭能审慎考虑并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如需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产保全措施已达到预期目的,或者不再需要继续执行。 二、对财产的保全不能造成损失,或者可以提供其他适当的担保。 在此我向法庭说明以下理由: 首先,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到预期目的。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初步证据,法庭依法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原告权益。然而在后续调查和审理过程中,相关证据表明被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存在争议,且被申请人对此可能存在异议的证据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进一步执行下去,将可能导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无法恢复的损害。 其次,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再需要继续执行。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所主张的风险已经得到一定的控制和解决,在此情况下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将显得多余且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最后,为了确保诉讼公正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我愿意提供其他适当的担保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经整理出其它财产可作为担保物,并愿意将相关证件提交给法庭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请法庭审慎考虑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在符合法律、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依法处理该案。并请法庭通知被申请人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减轻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特此申请! 被申请人:(姓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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