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保全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可能导致诉讼效果无法实现的情况发生,保护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
当一方不满意对方提出的保全申请时,可以向法院进行复议。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并撤销原来的保全法律文书,以解除对其利权的限制。
申请保全的一方必须在收到保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理一审案件的法院或者作出原保全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暂不执行原保全决定。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需提交复核状告知书、原保全裁定和原保全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证据。经审查后,法院可要求递补材料,也可直接指定日期开庭进行复议。
在复议庭审过程中,审判员将听取申请保全方与被申请保全方的陈述和辩护,充分调查事实并评估相关证据。在综合各方意见及证据的基础上,法院将作出最终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复议裁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予以中止执行的裁定决定依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保全复议程序旨在解决原保全决定不当的问题,而非重新审理案件本身。因此,在复议过程中,双方应当重点关注是否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者有其他法律依据来撤销原先的保全措施。
总之,民事诉讼保全申请的复议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向上级法院请求撤销原保全决定的途径。申请复议时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及证据,经法院审理后,将作出最终裁定。如对复议裁定仍不满意,可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