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指为了保证诉讼过程中判决的实效性,在诉讼开始或者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的损害,同时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据此,本文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要求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程序要求:一是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可能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权益主张。例如:诉讼中A要求B赔偿损失,为防止B恶意逃避判决,A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B具有逃避判决的迹象。二是必须提交足以担保其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担保书。财产保全担保书应当说明保全标的和保全措施。如果财产保全担保不足,要求申请人予以补足;如果财产保全担保不符合要求,要求申请人及时改正。三是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相适应。法院依据角色进行保全措施的对象有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要提出新的提案及担保书。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财产保全中,法院可以采用现行房屋、设立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采用冻结、扣划、搜查等相应的进一步措施。其中,现行房屋财产保全是指对被申请人占有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设立财产保全是指将财产保全担保人的财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权利等进行措施;冻结是指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进行限制取款、转账等操作;扣划是指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支票、汇票等进行扣押;搜查是指对被申请人的物品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不得抵制和干扰;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处置被查封、扣押财产,但需要替代品证明的除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民事责任追究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在本次裁定作出后十日内,申请人必须提交财产保全担保书,否则裁定自动失效。财产保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总体答辩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事实上,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也可以适当延长解除期限。
五、结语
财产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一个重要的保障措施。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按照法律要求,提交足够的证据,并提供充足的财产担保书,以便依法获得切实的保护。对于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要求,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