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常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被告人的行为或保全相关资产。而判决担保人就是指在诉讼保全中承担一定义务和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诉讼保全的担保人可以分为两类:强制性诉讼保全的特别规定下的担保人和自愿性诉讼保全的自愿担保人。
强制性诉讼保全的特别规定下的担保人是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时需要有担保人。同时,财产保全的担保也要求有特定的担保人。
自愿性诉讼保全的自愿担保人,顾名思义就是由当事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亲属、朋友或者专业保证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担保通常发生在以物权纠纷为主的民事案件中,例如汽车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担保人在此类案件中起到一种信任背书的作用。
无论是强制性诉讼保全的特别规定下的担保人还是自愿性诉讼保全的自愿担保人,他们的作用都是为了确保诉讼保全的顺利进行。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对相应的资产进行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对于被保全资产是有限制和义务的。当诉讼终结或解除保全时,担保人也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责。
总之,诉讼保全的担保人主要包括强制性诉讼保全的特别规定下的担保人和自愿性诉讼保全的自愿担保人。他们的作用是为了保证被保全物权的安全,并在相关案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